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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清理專區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事件第二次債權分配名冊和Q&A2022-11-15
  • 一、清理之理由2007-12-25

      政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經營不善之保險公司,會依情況嚴重與否給予不同程度之處分。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華產險)近年來因業務逐漸衰退,財務收入亦未見起色,主管機關曾多次要求改善並提高資本額,惟經營團隊皆未能達成目標。至94年中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執行專案檢查時,發現國華產險之淨值已轉成負值,金管會經衡量實際狀況,判斷該公司應無重整之可能,復以其增資計畫遲遲未能落實,情事急迫,故依保險法之規定於94年11月18日勒令停業,並正式發布清理命令,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進行清理。

  • 二、法令依據2007-12-25

      主管機關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為勒令停業派員清理之處分,該條文之內容為: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管。
      二、派員接管。
      三、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命令解散。」
      前述四種處分方式並無先後次序之分,端視保險業業務或財務狀況之情節輕重而擇一處分,情節輕微者,以採取派員監管或派員接管方式為之;情節嚴重者,得直接施以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無需先行經過派員監管或接管之程序。

  • 三、清理人之指定2007-12-25

      保險法第149條之8規定,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保險業之清理工作十分繁重,清理人之選任是否妥適,實是影響成敗之關鍵因素。在銀行業方面,因設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平時即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金融業務檢查,熟稔實務操作,遇有銀行發生財務問題時,能迅速派員籌組接管小組長期進駐,協助主管機關處理退場事宜。然在保險相關組織中,尚無類似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單位;且依目前保險局之人力配置,恐亦無法抽派一組人力長期派駐問題公司。是以,金管會就國華產險之清理乃援引保險法之規定委託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

  • 四、清理期間之工作2007-12-25

      國華產險自94年11月18日收到金管會清理命令後,在最短時間內將財產清冊、帳冊、印鑑、各類收付款章、員工名冊、資訊系統控制權等事物,於金管會監交下移交清理人。
      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8規定,清理人之職務為:
      1. 了結現務:自清理之日起,國華產險即不得再承保新的業務,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
       有必要將部份業務以公開招標方式出售予其他產險公司(相關業務之標售詳本文第七點
       之說明)。另一方面,為清償債務之必要,並應處分相關資產。
      2. 收取債權:收取國華產險原未收取之債權,包含但不限於應收再保險賠款、保險同業往
       來帳項攤回及其他債權。
      3. 清償債務:因國華產險於受清理前,其負債即已超過資產,並無能力全額清償債務。是
       以,清理人乃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9規定,辦理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待完成資產
       處分、收取原有債權及確定清理債權後,清理人將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10之規定,定
       清償比例清償債務。

  • 五、安定基金之功能2007-12-25

     安定基金係由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提撥之資金所設置,其目的在於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保險法143條之3規定,安定基金之動用以下列事項為限:
      1.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2.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
       貸款或補助。
      3. 保險業依第149條第4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149
       條之2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
       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
       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4. 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
       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
       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
       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5. 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6. 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7. 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六、安定基金墊付作業2007-12-25

      國華產險被勒令停業進行清理,其情況符合上述第3款之條件,故清理期間對被保險人之理賠給付及保險契約批改作業均持續進行,惟其所需資金由安定基金依法墊付。依據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其墊付標準如下:
      1. 依保險契約請求退還保險費(即未滿期保費)者,按得請求金額百分之四十(40%)辦
       理,其餘百分之六十(60%)則登記為要保人對國華產險之債權。
      2.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墊付。
      3. 申請住宅地震保險賠款者,依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規定墊付。
      4. 其他各種保險按保險契約得請求之保險賠款或保險給付百分之九十(90%)墊付,並以
       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為限。同一人在同一保險公司有數個請求權者,墊付金額以
       300萬元為限。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之第三人
       應與被保險人合併計算該墊付金額。超過300萬元之部份則登記為被保險人對國華產
       險之債權。
      截至108年6月30日為止,安定基金為國華產險共墊付1,390,122,521元予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包含墊付應付賠款1,120,916,747元及退還保費269,205,774元。
    如前所述,安定基金既係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代國華產險墊付相關賠款及未滿期保費,故其於墊付後,並得就其墊付金額取得對國華產險之請求權,並得登記為對國華產險之債權。

  • 七、國華產險之業務標售2007-12-25

      為保障國華產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最大權益,於報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清理人即著手籌劃公開標售國華產險營業與資產之相關作業。
      依標售作業之規劃,清理人於95年3月底前完成投標人之資格審核,並於同年4月6日進行開標。本標售案計有2家公司參與競標,最後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第1輪投標之第2階段比價時得標,得標金額為10.56億元。
      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於得標後,隨即依標售合約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新設產物保險公司,其名稱定為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與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於95年5月16日完成交割手續。

  • 八、現階段處理之事務2007-12-25

      除國華產險已標售之業務外,清理人仍需就下列事務持續處理至清理完結:
      1. 消費者小額信用貸款保險之後續處理。
      2. 部分非制式保單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之後續處理。
      3. 國外分進再保險之後續處理。
      4. 不動產之處分。
      5. 動產之處分。
      6. 債權之收取。
      待完成前揭事項之工作後,清理人將定清償比例,就清理債權為償。清理人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將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10規定,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保險業許可。

  • 九、國華產險94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1年7月1日更名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94年11月18日依據保險法之規定,對國華產險宣布勒令停業,並正式發布清理命令,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進行清理。
    • 國華產險自94年11月18日收到金管會清理命令後,將財產清冊、帳冊、印鑑、各類收付款章、員工名冊、資訊系統控制權等事物,於金管會監交下移交清理人。
    • 94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依法辦理債權申報登記作業(法定申報期間:30天),共收到117件,申報金額約新台幣9億7,000多萬元。
    • 94年11月22日、30日、12月7日召開3場員工權益說明會。
    • 94年12月8、9、13日分別至中南部各分公司舉行6場員工權益說明會,說明清理狀況及員工相關權利義務。
    • 94年12月9日開始辦理安定基金墊付作業。
    • 94年12月22日辦理第一次大量解雇公告。
    • 94年12月26日起辦理裁撤國華產險24個通訊處。

  • 十、國華產險95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95年1月5日於與國華產險員工自救會代表進行第一次協調會議。
    • 95年2月13日與國華產險員工自救會代表進行第二次協調會議。
    • 95年3月13日進行國華產險營業資產標售公告,並於95年3月底前完成投標人之資格審核,同年4月6日進行開標。本標售案計有2家公司參與競標,最後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第1輪投標之第2階段比價時得標,得標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56億元。
    • 95年4月14日辦理第二次大量解僱公告。
    • 95年5月16日清理人與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完成交割手續,成立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95年 9 月至11月間委託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進行國華產險所有之31幅藏畫三次公開拍賣,計已公開處分18幅畫作,剩餘13幅藏畫,得款3,386,000元。
    • 95年11月9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國華產物破產。

  • 十一、國華產險96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96年1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駁回清理人對國華產險聲請破產案件。
    • 96年1月26日清理人彙集主管機關及學者意見,就國華產險聲請破產案件擬妥抗告狀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重申回歸司法清理債權之必要。
    • 96年3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再次駁回清理人對國華產險破產案件之抗告。
    • 96年4月9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國華產險破產案件再抗告狀。
    • 96年8月21日最高法院駁回清理人對國華產險破產案件之再抗告。
    • 96年 10 月委託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拍賣進行國華產險剩餘13幅畫作拍賣,截至96年12月1日止售出4幅藏畫,得款新台幣643,800元。累計售出22幅,剩餘9幅藏畫待售。

  • 十二、國華產險97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97年4月25日收到台北縣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板橋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4月25日收到嘉義市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嘉義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5月5日收到台南市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台南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5月5日收到桃園縣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桃園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5月13日以(97)保清字第0039號號函公告拍賣國華產險剩餘9幅畫作。
    • 97年5月21日進行第1次國華產險12筆不動產拍賣,因投標金額均低於底價,故未賣出任何不動產。
    • 97年5月28日收到台中縣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台中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5月30日收到彰化縣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彰化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6月2日收到高雄市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高雄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6月25日收到新竹市政府同意裁撤國華產險新竹分公司營業執照核可函。
    • 97年7月25日以(97)保清字第0062號函公告拍賣國華產險剩餘畫作。共計售出畫作1幅,累計售出23幅,剩餘8幅。
    • 97年9月17日辦理第2次不動產標售。有1人次對1件標的物投標,因標價未達底價而流標。
    • 97年12月2日以(97)保清字第0093號函公告拍賣國華產險剩餘畫作。共計售出畫作1幅,累計售出24幅,剩餘7幅。
    • 截至97年12月為止,國華產險應收債權共收回新台幣36,454,599元。

  • 十三、國華產險98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98年1月15日辦理第3次不動產標售,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98年3月13日售出國華產險藝術品2幅,共計售出26幅,剩餘5幅。
    • 98年9月23日售出國華產險藝術品1幅,共計售出27幅,剩餘4幅。
    • 截至98年10月為止,共收回新台幣40,781,636元,基於部分債權催收困難,擬比照金融業標售債權方式辦理出售。
    • 98年12月15日第40次清理委員會通過國華產險不良債權標售規劃方案。
    • 98年12月16日辦理第4次不動產標售,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98年12月18日於保發中心網站上公告債權人常見問題Q&A。

  • 十四、國華產險99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99年1月14日經由公告程序徵選優良廠商協助國華產險進行不良債權標售事宜,並於議價程序後選定台灣金融資產服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99年4月7日國華產險畫作資產全數處分完畢,計拍賣15次、賣出畫作31幅,處分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363,212元。
    • 99年4月22日將國華產險約8.67億元不良債權,以4,100萬元標售讓予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6月17日進行交割。
    • 99年3月9日辦理國華產險第5次不動產拍賣,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99年5月辦理第6次拍賣,賣出8筆不動產,拍出金額合計為91,531,024元。
    • 99年9月7日寄出約18,000份清理債權金額確認通知書,通知債權人核對並確認相關債權金額及相關匯款資料及確認金額。
    • 99年12月20日第44次清理委員會修正通過債權分配前置作業計畫。第1次清理債權分配比率訂為15%,分配金額約3.97億元。
    • 99年12月22日以(99)保清字第0213號函陳報第1次債權分配之分配比例暨分配表,並於接獲主管機關備查函後進行公告。
    • 99年12月28、29日以(99)保清字第02140215號函將第1次債權分配公告於保發中心網站及報紙,並於99年12月31日開始辦理匯款作業。

  • 十五、國華產險100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100年1月12日辦理國華產險第7次不動產拍賣,拍出國華產險台南市及桃園市不動產2筆。
    • 100年2月23日辦理國華產險第8次不動產拍賣,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100年3月18日寄發11,017份債權分配之2次通知。
    • 100年4月13日辦理國華產險第3次未上市櫃股票拍賣,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100年4月13日辦理國華產險第9次不動產拍賣,拍出台北市長安東路地下停車位。
    • 100年6月1日辦理國華產險第4次未上市櫃股票拍賣,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截至100年7月31日已完成約98.21%分配款發放作業,其餘未領取之債權人,清理人除將持續通知外,並依法規劃清償提存作業。
    • 100年8月30日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清理人參加健保局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案件健保局勝訴。
    • 100年9月7日辦理國華產險第5次未上市櫃股票拍賣作業,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100年10月19日辦理國華產險第6次未上市櫃股票拍賣作業,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100年10月19日辦理國華產險第11次不動產拍賣作業,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截至100年11月30日為止,已完成12次不動產拍賣,售出11筆,剩餘1筆,完成率91.67%。
    • 有關某員工偽造保單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已於100年12月6日判決清理人可向該名員工求償新台幣3,071萬9千元。
    • 100年12月21日以(100)保清字第0083號函向主管機關陳報國華產險101年度清理計畫與預算。
    • 截至100年12月31日為止,已完成6次未上市櫃股票拍賣,皆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截至100年12月31日為止,國華產險已完成清償之債權人共計13,266名,占全部債權人(18,601人)比例約為71.32%,已完成清償之債權金額共計306,803,684元,占國華產險第一次債權分配中可分配現金(310,280,070元)比例約為98.88%。

  • 十六、國華產險101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國華產險剩餘一筆不動產遭國稅局於100年禁止辦理移轉登記處分,致無法完成變現乙案,經清理人於101年5月4日函請財政部釋示,財政部國稅局函釋並於101年11月12日同意完成處分該不動產後,據以通知中北稽徵所辦理塗銷作業。清理人後於101年1月辦理公開標售。 
    • 101 年7月19日以(101)保清字第0065號函公告國華產險債權分配預估保留額確定之債權名冊。
    • 國華產險未上市櫃股票已於101年間辦理4次(第7-10次)公開標售作業,均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 截至101年12月31日為止,國華產險已完成清償之債權人共計14,190名,占全部債權人比例約為76%,已完成清償之債權金額共計新台幣316,308,290元,占分配現金比例約為98%。
    • 有關員工偽造保單案件,已於101年8月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12月20日於高院進行第一次更審開庭。
    • 101年12月21日以(101)保清字第0093號函向主管機關陳報國華產險102年度清理計畫與預算。

  • 十七、國華產險102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102年1月23日將國華產險新竹市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以下同)860萬元拍出,並辦理買賣產權移轉作業。
    • 有關員工偽造保單案件,已於102年4月9日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判決主文為:原判決撤銷。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51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全案定讞。
    • 102年4月25日進行有價證券第12次投開標作業,因無人投標未拍賣出。
    • 102年6月20日進行有價證券第13次投開標作業,並由吉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國華產險未上櫃股票自99年12月1日起,歷經13次公開拍賣,迄今已全部處分完畢。
    • 102 年8月15日以(102)保清字第0032號函公告國華產險債權分配預估保留額確定之債權名冊。
    • 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第一次債權分配作業完成發放14,173件,共計328,891,696元。放棄債權者21件, 共計5,171元。

  • 十九、國華產險103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 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行起訴清理人確認債權乙案,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103年7月1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敗訴。 103年8月7日收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上訴狀,迄至103年12月31日仍在訴訟中。
    • 103 年9月18日以(103)保清字第0044號函公告國華產險債權分配預估保留額確定之債權名冊。
    • 截至103年12月31日止,第一次債權分配作業完成發放14,368件,共計352,485,570元。放棄債權者24件, 共計5,236元。
    • 截至103年12月31日為止,國華產險已完成不動產拍賣、藝術品拍賣、未上市櫃股票拍賣及不良債權處分。並辦理第一次債權分配,已完成清償之債權人共計14,368名,占全部債權人(18, 667人)比例約為76.97%,已完成清償之債權金額共計 352,485,570元,占國華產險第一次債權分配中可分配現金(354,646,447元)比例約為99.39 %。目前國華產險之清理業務仍持續進行中。

  • 二十、有關王錦標掏空國華產險案,歷經近10年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6月4日判決,王錦標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2015-07-02
  • 二十一、履約保證金保險質押品處理,共16件已全部結案。2015-07-02
  • 二十二、國華產險104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2016-07-01

    • 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起訴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已於104年3月4日由高等法院以103年重上字第650號民事判決衛生福利部健保署敗訴。健保署已於104年4月7日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已於104年11月30日判決健保署上訴駁回;本案定讞。
    • 有關王錦標掏空國華產險案,歷經近10年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6月4日判決,王錦標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
    • 截至104年12月31日,第一次債權分配已完成清償之債權人共計14,559人,占全部債權人(18,667人)比例約為78%;已完成清償之債權金額共計352,663,118元,占第一次債權分配應分配總金額之 99.48%。

  • 二十三、國華產險105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2018-02-27

    第一次債權分配截至105年12月31日為止,已完成清償之債權人共計14,734人,占全部債權人(18,667人)比例約為78.93%;已完成清償之債權金額共計352,839,972元,占第一次債權分配應分配總金額之99.53%。

  • 二十四、國華產險106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2018-02-27

    第一次債權分配截至106年12月31日為止,已完成清償之債權人共計14,761人,占全部債權人(18,667人)比例約為79.08%;已完成清償之債權金額共計352,878,314元,占第一次債權分配應分配總金額之 99.54%。

  • 二十五、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2月7日判決,王錦標處有期徒刑11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8億2,632萬8,861元沒收。2018-02-27
  • 二十六、國華產險107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第一次債權分配截至107年12月31日為止,已完成清償之債權人共計14,762人,占全部債權人(18,667人)比例約為79.08%;已完成清償之債權金額共計352,878,461元,占第一次債權分配應分配總金額之 99.54%。

  • 二十七、國華產險 108 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王錦標掏空國華產險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已於 108 年 7 月 4 日判決上訴人王錦 標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其餘被告因未提出上訴而判決確定。

  • 二十八、國華產險 109 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王錦標刑事案件,截至109年12月底前仍在臺灣高等法院進行更審程序。

  • 二十九、國華產險110 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

    王錦標刑事案件,已於 110 年 11 月 24 日由最高法院駁回王錦標上 訴而定讞。詳情請查閱司法院網站

  • 三十、國華產險111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2023-03-13

    國華產險已於111年9月辦理第二次債權分配,截至111年12月31日止,已完成分配共計2,939件,金額共計89,295,532元。其餘債權分配之常見問題,及相關表格如下。

    國華產險第二次債權分配常見問題(Q&A)

    附表一 債權人繼承系統表

    附表二 債權人繼承同意書

  • 三十一、國華產險112年度清理工作進度報告2024-01-18

    國華產險第二次債權分配作業,經將同一債權人之不同債權合併後,截至112年12月底止,已完成分配共計5,324件(含放棄債權83件),金額共計254,847,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