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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保險市場發展 誰之責?

我常至世界各地旅行,在看過很多大城市後,認為台北市有山有水,比起其它城市擁有得天獨厚的地理條件,可是,台北市的市容卻辜負了這難得的環境,市容不佳是因為市民沒有好好愛惜,還是政府缺乏整體規劃?我常常思考:「政府」對國家建設、經濟發展所扮演的角色,究竟應該像古典學派經濟學所主張,政府毋須干預市場,自然會有隻看不見的手來引導市場發展,還是應該如凱因斯學派所主張,政府有責任亦有義務來介入市場的失衡?

  有人認為目前保險商品的發展扭曲及保額偏低現象是因為業者的行銷策略及消費者的偏好所致,然而,除了業者與消費者的因素外,政府的政策中,租稅政策及新契約準備金利率公式多少,與目前市場上短年期儲蓄性商品熱賣及國人平均保額偏低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

  租稅政策一向是政府促進經濟發展及建立市場秩序的重要工具之一,在金融商品推陳出新的今日,我們看到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的租稅制度缺乏一貫的邏輯,例如:從認購權證的課稅爭議、結構型金融商品課稅原則,到近日保險業者對於勞工退休金制度中,「個人退休金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不同課稅方式的質疑,主管機關對許多金融商品之課稅原則疲於一一回應,幾乎已到了「一商品一稅制」的局面,不僅業者與消費者無所適從,也無法使金融商品發揮應有的角色及功能。再看看近年發展快速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的投資工具五花八門,因投資連結工具而產生的利得應否課稅、如何課稅仍有討論空間,面對金融商品日趨多元化,如何規劃出整體性的賦稅架構,考驗著主管機關的智慧。目前退休相關金融商品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三讀通過而受到業者及消費者的矚目,退休金融商品市場若能健全發展,將有助於安定國人的退休生活,期許主管機關利用此一時機,將所有金融商品的稅賦政策作全盤性的規劃與改革,讓租稅政策不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達到公平原則及促進經濟發展、安定社會的目標。

  翻開現行與保險有關的稅法規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最多可列舉二萬四千元,此項規定自民國七十九年調整後,至今未隨著經濟及市場發展而改變,且人身保險不分險種適用相同的規定,已無法產生鼓勵特定保險商品發展的誘因;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亦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導致保險成為高所得者的節稅管道。報載財政部有意將保險死亡給付改採定額免稅方式,其用意固然在減緩高所得者利用保險避稅的現象,但是此種作法卻會使得民眾在購買保險時,傾向選擇「低保額、高保費」的儲蓄險,而非保障性質高的單純死亡險,如此,國人平均保額偏低現象將會因此政策而更形惡化,我建議可參考美國的作法,從保險費率結構規範,死亡保障部份免稅,儲蓄部份課稅,以鼓勵國人提高保額。

  在準備金利率公式方面,現行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係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根據該公式,新契約責任準備金的利率會隨著十年期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平均水準而升降,也就是保險公司的「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反應了「過去」的市場利率,當某期間市場利率下滑幅度與準備金利率差距過大時,會產生新契約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情況,這也就是短年期儲蓄性質保險從1996年至2003年能持續熱賣的誘因,景氣衰退,壽險業新契約保費卻仍然成長,這種現象違反了景氣與保險消費應該成正比的保險理論。市場利率持續下滑,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一再調降,但是保險公司利差損的危機不僅無法根本解決,更因儲蓄性質保險熱賣而加深,這就是目前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棈算公式的困境。

  業者及消費者的買賣行為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固然有關係,但是政府的角色尤其重要,新成立的金管會在與業者的座談會中表示要幫助業者爭取商機,對業者展現高度誠意,但是在爭取商機之前,整合租稅政策與檢討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計算方式恐怕是主管機關的當務之急。(本文刊載於93年8月2日經濟日報周國端專欄,本文作者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