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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落實公司治理 D&O責任險當後盾


為什麼需要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一般是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公司治理的概念早在1970年代即已出現,直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這個議題才又被廣泛討論。理由是金融危機發生之後,各界所提出未來防制金融危機的方法中,強化公司治理機制已被公認為企業對抗危機的良方。

  而在1998年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召開之部長級會議中,更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不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

  有鑑於此,我國政府於1998年起亦開始向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宣導公司治理之重要性,並陸續推動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的制度,及制定符合國情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引導國內企業強化公司治理,進而提昇國際競爭力。


獨立董、監事危機意識抬頭

  伴隨美國恩龍案(Enron)、世界通訊案(WorldCom) 等企業醜聞爆發後,公司治理更備受矚目,美國甚至通過Sarbanes-Oxley Act 來加重相關人等的責任。

  而我國自去年地雷公司相繼爆發財務問題,根據公司法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規定,投資人皆可對董事、監察人求償。在投資人越來越重視自身的權益下,賠償金額往往達上億元,更讓獨立董監事暴露在高風險的危機下。

  而博達事件效應導致十多家有責無權的獨立董監事,一口氣趕在去年封關前,辭去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監事一職。由於獨立董、監事危機意識抬頭,為了自保獨立董、監事莫不要求公司為其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亦稱D&O保險)。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起緣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濫觴於保險的起源地:英國。不過此等保險之發揚光大,卻非在歐陸地區,而係飄洋過海到了大西洋另一端的新樂土:美國。

  由於1929年前後發生的經濟大恐慌,許多公司面臨經營不善倒閉,股市亦應聲而倒地大崩盤,投資者叫苦連天而不斷進行訴訟的困境之後,鑑於市場的迫切需要,D&O保險乃應運而生,成為公司經營及面對未來投資者求償的未雨綢繆工具之一。

  此等保險的需求與理念,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更是十分風行,或許也與美國人民主動爭取自身權益之觀念與國情,有著密切的關連性。如之前轟動一時的美國恩龍假帳案,正是D&O保險實務上一個為人津津樂道的重要案例。該案中原告(投資人)訴請法院禁止恩龍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保險承保公司給付訴訟費等抗辯費用予被告(給付或預付抗辯費用予被保險人,正是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保險的理賠項目之一),企圖使被告在無訴訟抗辯費用支援下舉旗投降;但原告先勝後敗,法院最終仍裁決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保險之承保公司應預付抗辯費用予被告。


台灣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概況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在國外發展了半世紀後,我國政府始於1996年正式核准第一張由「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引進的保單。觀察當時台灣的社會環境背景,在政治解嚴後投資環境自由度大幅開放,台灣許多的中大型企業,為了增加本身的競爭力與能見度,紛紛爭取向海外募集資金,大量發行存託憑證(GDR/ADR)與海外公司債(ECB);跨國投資增加的結果,也將原本僅侷限於台灣公司內部的投資經營風險,逐漸往外擴展延伸到海外。
 
  此種趨勢導致企業經營者依法不僅須對國內的股東負責,也必須對海外的投資人負責,此無異使經營階層原本承擔的風險更加擴大。為避免公司在無力承擔經營風險下而倒閉,引發如滾雪球般的巨大經濟金融風暴,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出現,也適度地減緩了公司承擔未知的風險,也成為公司進一步求取發展的避險工具。

  由於1996年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第一次引進台灣時,對當時公司投資者或經營者而言,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求償意識及公司治理觀念,所以初期有意願承擔並銷售此一險種的保險公司並不多。此種現象在1998年我國政府積極引進「公司治理」觀念後始為之改觀;於1999年至2000年間財政部又陸續核准2張保單;然D&O保險普及率截至2000年為止都尚不及10%。

  然截至2001年,為配合2002年2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的實施,才有多家外商與本土保險公司開始積極開發及承銷D&O保險。目前為止在台灣地域銷售D&O保險的保險公司共十三家,外商公司除美商美國環球產險以外,還有美商聯邦產險、美商北美洲產險等,本土保險公司則分別有富邦、明台、中央、中國、華南,蘇黎世、台產、友聯、國泰世紀以及新近合併完成的新安東京海上等數家公司。
目前計有13家保險公司承保董監事專業責任保險,已通過主管機關審查之保險商品(含附加條款)計有下列16張,商品內容大同小異。


D&O保險投保率仍偏低

  雖然保險市場上已有13家保險公司積極承辦董監事責任保險業務,投保件數也在陸續增加中,保單從2002年投保2件,成長至2003年的152件,去年更是快速增加到391件,台灣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去年雖已增加至三成,但相較於美國九成九、香港七成五與新加坡八成的投保率,比例依舊偏低。但顯見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仍有發展的空間。


少數產險公司為爭取業務,殺價競爭之風又起

  保險費率與風險評估息息相關,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核保評估,涉及公司產業別、有否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公司治理是否落實及內部風險管理有否徹底被執行息息相關。值得注意的是有少數產險公司為爭取業務,殺價競爭之風又起,恐有造成社會大眾認為保險對價與風險承擔無關之錯覺,買保險應重視的是事後的服務,價錢並非惟一的選擇,未來倘若保險公司因保費收取不足,而失卻清償能力時,被保險人恐需承擔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的風險。

2002-2004   我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統計概況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特色

  D&O保險的承保範圍大同小異,基本上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商品並沒有標準保單條款,投保時仍需仔細評估比較,特別需注意不保事項。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之特色,不僅可針對投保公司的董監事及經理人等提供保障,也可因應實務的企業型態,擴大承保投保公司的子公司及外派董事等。

  另外對未來的資金募集,初次上市上櫃等重大風險變更,各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或有不同之保障方式,想要投保的公司,應該斟酌自己的需求,與專業的保險公司或經紀人、代理人充分溝通討論。畢竟這絕對是一種可以量身訂做的保險商品。


採索賠基礎(claim-made),必需於有效保險期間內提出報案通知才理賠

  原則上「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O)的承保時間與其他種類之保險並無二致,係以保單所載有效保險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始有理賠。不過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在有效保險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承保之保險公司固然依法依約須負理賠責任;但基於本保險採索賠基礎(claim-made),其另一重要條件為必需於有效保險期間內提出之報案通知,符合上述兩要件才是保險公司發動理賠之前提。

  然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公司在核保實務上,在評估風險時也可能考量要保公司之體質及歷史紀錄,而將承保範圍予以追溯或延長報案期間。當然亦有可能為限縮的限制,例如,要保公司是在發生過股東訴訟後才予以投保,則保險公司通常僅願意提供的追溯保障同首年保單生效日,以釐清承保責任。


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支持獨立董監事勇於任事

  在過去的年代裡,擔任大公司的董事、監察人、CEO、CFO等職務,是一件非常光榮的事情,因為一方面可以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一方面又可以享有優渥的報酬,可以說是令人稱羨。曾幾何時,這樣的殊榮已經變成美麗的負擔,在時空環境的變遷下,擔任這些職務等於是以身家財產當賭注。而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正是支持董監事及經理人勇於負責的後盾,協助公司治理推動與落實。值得注意的是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並非萬靈丹,其只是風險管理的工具,執事者仍需落實其風險管理,方為趨吉避凶、明哲保身之道。(本文作者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究處副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