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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公平合理的看待壽險商品課稅問題

近日政府為兼顧經濟發展與財政收支目標,正積極推展各項改革計畫,其中也包括了稅制項目。由於這幾年國內保險市場發展日漸蓬勃,甚至報導指出富人透過投保方式來規避稅負是最佳管道,引起主管機關正視,於是主張對保險給付課稅的聲浪隨之響起。究竟現行有關保險稅制的規範是否合理?保險商品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差異何在?國外對保險的相關課稅措施又是如何?雖然稅制的改革是一條漫長艱辛的路,但唯有先取得多數人民的共識,才能化阻力為助力,而敞開溝通是建立共識的最佳途徑。


保險的功能首重保障

  現代人不但具有投資理財的觀念,也知道要透過保險來分散風險,自民國88年,國人的壽險投保率突破百分之百開始,迄今每人手中平均已持有1.6張的壽險保單。尤其最近幾年,保險公司推出了一些新的且投資性質濃厚的保險商品來因應低利率的市場變化,像是短年期儲蓄險、變額保險、連動式債券投資型保險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使得大眾逐漸認為保險是一項不錯的投資工具。

  雖然保險具有儲蓄與投資功能,但深究保險的初衷與本質仍在於「保障」,此實非其他金融商品所可比擬。不同的人生階段,有不同的風險,尤其在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未臻完善的情況下,適當的保險規劃更能保障家人及老年退休後的生活。


全面檢討金融商品稅制

  過去政府基於鼓勵民眾購買壽險以達社會政策目的,因此在稅法上提供壽險雙重的稅惠待遇,包括保險費在加計勞保、健保後於24,000元內得列為列舉扣除額,以及人身保險給付不論種類皆可免課所得稅,若指定受益人亦免課遺產稅。

  其他金融商品也因經濟發展因素的考量而享有租稅優惠,例如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可適用儲蓄投資27萬元的扣除上限;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適用20﹪的分離課稅;證券化商品採6﹪的分離課稅;股票與共同基金的投資利得免稅。另外,最近熱門的結構型金融商品中以新台幣計價的結構式存款,其利息部分亦適用27萬元的扣除額規定;但以外幣計價的連動式債券,則因全部都屬於境外所得而免稅。這些金融商品琳瑯滿目,雖同樣具有投資功能,但因商品歸類的所得性質不同,所適用的計算方式及減免額度不一樣,稅負也就不同,引發市場上爭議迭起(參閱附表)。


資本利得的免稅癥結有待解決

  金融商品的種類推陳出新,主管機關在制定課稅政策時應從金融商品的特性與功能面考量,對不同金融機構所銷售功能類似的金融商品,應採取一致性的規範標準。如果僅以目前稅法為依歸,直接對金融商品的收入進行切割,勢必會影響商品的正常發展。透過稅制設計,或許可進一步的導正商品發揮應有的角色與功能,例如保險商品應以保障功能為主,保險公司既擅長於長期的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即應回歸應有的營運管道,開拓保險保障與退休金市場的利基,方能跳脫競逐短期報酬率的迷思。

  但究其實,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是根本問題,宜先解決,此外,國外所得免稅也是一大問題,由於綜所稅採屬地主義原則,造成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較國內金融商品來得有利,也使得高所得者傾向購買海外金融商品,甚至是購買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以規避稅負。

  正因為國內資本利得免稅,保險商品相較於其他金融投資工具並未享有租稅優勢,故對保險給付考量課稅的同時,應全面性的檢討與改革相關稅制,使各項金融商品稅負能夠公平合理。


國外對適格保單給予租稅優惠待遇

  另外,我們也可從其他國家的發展經驗中,思索我國壽險商品稅制的未來改革方向。目前歐美國家對於壽險商品一如其他金融工具,都列入課稅考量,而每個國家對於壽險商品在購買、持有與處分上大多會提供某種程度的租稅優惠,只是實際做法差異甚大,若是基於保險的保障性質並鼓勵長期持有,則租稅減免優惠程度較大。

  從資料顯示,各國對壽險商品所採取的課稅政策基本上會先定義適格保單(qualified life insurance policies),然後僅對適格的保單提供稅惠。各國對適格保單的定義包括對被保險人的限制,對保險期間、保費繳交方式設定條件,以及針對現金價值相對於死亡給付的比例作測試,亦即在比例上需有較大的死亡給付額與相對較小的投資金額才是符合壽險定義的適格保單,適用範圍差異頗大。

  基於考量購買壽險的動機,大部分歐美國家對適格壽險保單的死亡給付不課所得稅。但仍將死亡給付列入遺產課稅,有些國家對於指定配偶、父母或子女作為受益人的死亡保單給予定額免稅的優惠。但保單如果中途解約,則保戶拿到的解約金在扣除以往所支付的保費成本後必須課稅。


對保障退休的年金商品提供租稅減免

  由於平均餘命不斷增加,各國政府為減輕財政負擔,於是對個人購買以保障退休為主的年金險商品提供較優惠的租稅待遇來鼓勵私人儲蓄。例如美國通常不對壽險保費提供扣除優惠,但對要保障老年經濟生活的個人退休金帳戶(如401(k)計畫),在自行提撥退休金時即給予扣除額優惠。幾乎所有國家都對年金給付於扣除保費成本後課徵所得稅。

  而國外政府在企業利用年金保險為員工規劃退休金計畫時,對於雇主為員工提撥之退休金可列為營業費用扣除,且通常不視為員工的課稅所得,但會設定條件及扣除限額,以免高所得員工藉此獲取大額給付而達避稅效果。

  部分歐洲國家對於可作為退休保障的適格投資型保單,亦提供較優惠的租稅待遇。包括保費可自課稅所得中扣除,保單所連結投資標的的資本利得、紅利及利息收入在持有期間不課稅,直到給付時才依照較低的所得稅率課徵。

  此外,大多數國家對於保戶購自海外未經核准販售的保單,即所謂的地下保單,即使其在母國是適格保單,亦不准許適用租稅優惠待遇。


透過稅制設計達成保險之政策目的

  這幾年我國壽險保費收入均呈兩位數的成長,但從民國92年保險死亡給付485億元,給付人數共計72,426人來看,以台閩地區死亡人數130,801人而言,代表有55.37%死亡者的家屬平均得到67萬元的保險金給付,保額實在太低了。另外在保險給付3,902億元中,屬於儲蓄性質的給付(如滿期、解約、生存還本、年金等給付)約占75﹪,保障部分(如死亡、醫療、殘廢、重大疾病等給付)占25﹪。顯示民眾多偏好儲蓄險,不僅忽略保險的保障需求,且未達到當初稅法制定時的預期效果。因此除需加強宣導保險的保障觀念外,或許可透過稅制設計來引導民眾正確的購買行為。

  此外,我國勞退新制即將於今年七月上路,但選擇年金保險制的勞工無法比照個人帳戶制者享有自提年金保費扣除的優惠規定。站在鼓勵國人自行做好退休規劃的立場,對於國外將年金保費列為扣除額,及對年金給付提供較優惠的課稅措施,以作為退休金補助政策的做法,頗值得參考。而投資型保單在本質上仍屬於一種壽險保單,兼具保障與投資功能,若主張對投資部分課稅,亦應與其他投資工具如共同基金等的課稅措施一併考量,以儘量維持金融環境的衡平性,方屬合理。

  未來若考慮對保險給付課稅,或可仿照美國的做法從保費結構來定義適格保單,針對保障死亡保險的部分給予租稅優惠,若一律改採定額免稅恐仍無法避免民眾選擇購買高保費低保障的儲蓄險,而繼續造成產品發展偏差。(本文作者為保險事業發發展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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