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保險業內控內稽制度上路-冷灶變熱灶
當今世界先進國家為強化公司治理,大多已明確制定相關法律規範,以為企業經營者參考遵循。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決議,呼籲各國政府及企業應共同建立公司治理之標準,以作為企業管理指導原則。而對現今諸多公司而言,無論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所負監督之責,均須投注相當時間與精力方能完全了解公司運作,倘有兼職異動,則恐難發揮實質效果。CEO雖總領公司要務,然面對各項行政管理,內外業務兼顧之際,常有分身乏術之感。在董事會對公司資訊完整、真實、迅速之要求下,實有賴內控內稽人員功能之發揮。公司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及人員之意見,授予其充分權限,確實做好自行檢查、風險評估、缺失糾正,以收內控內稽制度之實效,履行董事會及管理階層賦予之責任,達成企業營運之績效。
依我國保險法148條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有關稽核單位組織設置、稽核主管資格及職責、領隊稽核與稽核人員之職責、任免、升遷、獎懲、考核等均於本辦法中詳定明列,以供我保險業者在內控內稽業務執行上有所依憑。同時為強化公司治理的觀念與建立企業內控內稽之環境關係,辦法15條中亦規定一般非稽核系統之業務主管及作業主管之派任,必須接受內部稽核訓練,並取得測驗及格資格。此正是將公司治理由稽核部門延伸至公司整體之目的。
內控內稽實施辦法施行迄今已屆滿三年,保發中心雖非司法、監理執行機關,但?肩負承辦訓練之責,有關受訓之課程規劃及對象,均照該辦法所訂,依職責區分訂定稽核主管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稽核人員進修班等,以協助各保險公司培訓稽核人才,推動本實施辦法施行。自開辦以來對我保險業者目前在內控內稽制度執行之現況,有感頗多檢討之處。就人力資源規劃而論,今各公司雖已設置稽核部門,但於保發中心訓練及報名過程中,經審查受訓人員資格時,常感人事單位或稽核相關人員對本實施辦法之內容及規範大多不能嫻熟,而疑義甚多,更遑論寄望公司治理之落實。
在當前內控內稽制度普受各方重視之趨勢下,企業欲存續經營,取得投資大眾公信,自應建立一套完備管理體系,這種體系是否有效的做好風險控制、符合營運成本效益、達成營運目標、遵循法令行事,實應以審慎態度,擇才而用於內控內稽工作上。在面對公司內部各項業務之查核、風險控管、資訊揭露、績效評估、缺失舞弊等,若非具有豐富之實務經驗者,則恐難冀望有何宏效。故在現行內控內稽辦法中,均已明定稽核人員應具備查核及保險相關業務經驗之條件下,自有其必要性。倘我業者無視稽核人員工作經驗之重要,肆意輕忽用人,實為稽核制度推行之隱憂。企業無論經營何種項目與內容,其所涉及之產業管理、科技新知、法令遵循等,綦繁屢新,而內控內稽之工作尤須深入暸解其營運過程。稽核人員應時刻善盡其責,洞悉問題所在,適時向董事會、管理階層揭露,以發揮其專業功能,嚴格有效地防止弊端發生,為企業把關,以創造企業最大的利潤。
落實內控內稽 公司支持不可少。
為落實內控內稽制度執行,首先來自公司支持與重視是主要力量。當今我部份業者為因應法令要求而設置之稽核單位常流於形式,稽核單位所表示之意見亦未受重視,稽核工作力弱難為。就稽核主管派任而言,按於法令規定公司高階主管必須取得稽核資格經歷者優先任用,故稽核部門常淪為臨時客棧,欲升遷者僅藉此過水洗澡,無心投入查核,不願嫻習法規。加之例有更調,新舊交替,人事異動過頻,無法熟諳所屬職責而濫竽其位,何言兢業自持,推展稽核工作?在稽核組織單位方面;依法成員應由稽核主管、領隊稽核、一般稽核人員組成,且稽核主管不得兼職,但有公司稽核部門僅有一人全權負責,虛設部門以應付法令要求,根本無法發揮稽核實質功能,此?亦顯有違背法規之分層負責,權責區分之嫌。
法令規定稽核單位隸屬董事會,其目的即授予其超然獨立之地位,當在行使權力與執行工作時,不受牽制及干擾,內控內稽辦法15條規定一般非稽核系統之主管,必須接受內部稽核訓練,其目的不僅要求各級部門做好自行查核工作,更讓各部門暸解稽核人員所擔負之職責與法律規範,被稽核之部門理應配合與協助,但參加稽核訓練者平時只重業務,根本忽視公司治理教育,故對受訓心態亦為法規樣板,內控內稽之事非其職責範圍。遇有業務檢查或虛應冷漠,或排斥隱匿,內控內稽制度欲徹底落實,惟有賴公司充分支持及重視。
稽核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欲獲得受檢單位合作,對自身態度及溝通技巧尤不可忽。溝通之目的在於資訊傳達,其方向對上、對下、橫向、對外等諸方溝通。使基層之困難障礙、建議事項、風險缺失得以上達。使董事會、管理階層之決策、目標得以清楚下傳。橫向之溝通在於各部門之協調與彼此支援,以補上下溝通之不足。對外溝通之目標多為客戶及來往廠商機構,以客服、品質、行銷策略等為導向。建立良好之溝通管道,公司營運目標才易達成。故欲推動稽核工作,溝通協調順暢讓被稽核單位樂於配合實不可輕忽的一環。
稽核人員既負肅弊監督之責,其操守自應有高標準之規範,故在甄選任用時,應對其平素之品德及考核紀錄力求嚴謹,否則用人不當,勾結舞弊,資訊隱瞞不報,揭露不實,必直接損害公司利益與聲譽。在保發中心訓練及報名過程中,常見有屆臨退休之人,上課受訓僅不過是公司出派勤務而已。稽核部門實不應淪為待退賦閒單位,這不僅造成人力資源浪費,且易產生怠忽職守,虛應事故,?風所至而致影響團隊士氣。
面對法規條例中之諸多查核項目,稽核人員自身亦必須具備各種專業知識與技能,如財經、會計、風險、金融商品、法律、?務、資訊等。除其自身原已具有之實務經驗、學歷背景外,企業尤應特別為其擬訂在職訓練計畫,策勵稽核人員時刻進益劬學,以充實專業新知,與企業同步成長,使稽核之工作得以更臻精進。
現今主管監理機關於年度檢查工作時,稽核重點不僅在相關業務上,對內控內稽辦法14條及15條規定之稽核人員及各類主管,所訂定任用資格亦一併予以審查,凡不符法令規定者立即提出糾正改進。今日國內上市公司接連重大舞弊發生,內控內稽機制愈顯重要,惟有在監理機關對企業嚴格監督下,企業消極的態度方能轉為積極的配合的行動,公司治理防弊與興利之功能才得以落實。(本文作者為保險事業發發展中心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