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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刊

保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差異化之探討A Study on Notice Du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of Insurance

本文探求保險業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義務時,是否應考慮行業特性以及交易情境而有差異化適用之空間。本文認為保險業屬於高度監理之行業,解釋個資法第8條告知義務之排除要件「履行法定義務」時,不應僅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要件,對於受制於公權力而必須遵守之各式規範,亦應包括在「法定義務」範圍內,而可豁免部分或全部告知義務,此外,資料當事人明知程度不同,亦應有不同之告知義務適用。
關鍵詞: 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險行銷通路、告知義務

第三十一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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