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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與制度

跨國、境外與剩餘保險相關規範之檢討與修訂建議 Review and Revision Suggestions on the Provisions of Insurance Act regarding

關於跨國、境外或剩餘保險業務之經營或處理,保險法規原無明確規範,嗣因近年來「地下保單」日漸猖獗,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第167-1條,其第1項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予以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此種全面禁止之規範模式,將危害跨國保險、境外保險及剩餘保險等保險市場健全發展,本文即透過比較英國、歐盟、德國、美國、日本及新加坡及船東互保協會之法律規範與實務作法,提出修法建議,以促進保險法制及保險市場之健全發展。
關鍵詞:跨國保險、境外保險、剩餘保險、船東保護與補償保險

第31卷,第4期

  • 跨國境外與剩餘保險相關規範之檢討與修訂建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