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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刊

保單借款與強制執行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Some Legal Issues on Insurance Policy Loan and Enforcement

按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明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然而要保人行使此權利時,究其有無與保險人創立另一法律關係(如消費借貸契約),實值探究。本文認為將保單借款與該保險契約解釋於同一契約關係,而要保人行使保險借款權僅係行使保險契約上權利之一,並未與保險人成立另一法律關係。此外,在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上,應非直接對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之,而係對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所得行使之各項權利為之。又對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時,恐將使保險契約之利害關係人無法藉由保險制度獲得保障。,因此,在對保險契約進行扣押時,仍須注意比例原則,避免權利之濫用。
關鍵詞:保單借款、保單強制執行、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第31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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