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刊
論保險契約與強制執行要保人之權利Insurance Contracts and Compulsory Enforcement of the Proposer’s Rights
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契約,係要保人與保險人間發生債權效果之財產行為,其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無不可分之關係,不具有專屬性。倘要保人怠於行使其對保險人之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行使代位權時,終止要保人與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並聲請強制執行與受領保險人之給付,以清償債權。基於保險契約請求保險人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險費等金錢債權,其性質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該金錢債權時,所採取之執行方法應有助執行目的之達成,並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債權人、要保人及保險人之權利。
關鍵詞:代位權、終止契約、比例原則、強制執行、金錢債權、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32卷,第3期
- 1-1-A10508修英二校論保險契約及其權利之強制執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