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刊
人身保險要保人之何種權利得作為強制執行 之標的–兼評目前實務對保單價值 準備金、解約金強制執行之作法Type of Rights of Life Insurance Proposers as the
保險具有危險移轉、分散損失、消化風險之功能,人身保險契約因繳交保險費而累積有財產價值,若要保人身為債務人時,法院就要保人所訂立之保險契約,應為如何之強制執行始為適法?本文就人身保險要保人之何種權利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逐一分析檢討,並提出可行之執行方法,以供實務界之參考。
關鍵詞: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單質借、強制執行
第32卷,第3期
- 5-A10509修英定稿作修二校更新人身保險要保人之何種權利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20160523 (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