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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IFAR 4 Phase II 中關於折現率的概述

IFAR 4 Phase II 中關於折現率的概述

  主要引領各國所遵從之會計準則制定二大組織,IASB與FASB的委員會,特別針對部分重大會計議題組成聯合會議小組,IFRS 4即是其中之一,衡量保險負債時一項重要的因素—折現率,成為聯合會議裡討論最多但一直未能定調的議題。回顧2009年時,雙方都同意計算保險負債時應考慮其貨幣的時間價值,也就是應該要將負債總數進行折現,並且提出的觀念是”折現率應要能反映負債特性”,而2010年討論之決議為保險負債的折現率規範為「符合負債性質情況下,應採用反映貨幣時間價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估列保險負債,而非以資產預期報酬率作為保險負債折現率」。故以往保險人採用資產報酬率作為折現率,似乎造成其與負債相對應之投資報酬率顯不足具有代表性,最後,二委員會決定折現率應反映合約特性勝過於反映合約相關的資產特性,尤其以下2點:

1.若保險合約的現金流不是依據特定資產的績效,折現率應是無風險利率(risk-free rate)加上一非具流動性調整值(adjustment for illiquidity)

2.若保險合約現金流的數量、時間和不確定性係依據,全部或一部特定資產績效時,則衡量該等合約時應考慮此一事實。

  委員會要求研究人員在建置保險合約折現率的指南時,應通盤考量所有會計準則中所規範有關折現率的概念。例如,指南中應明確敍明折現率不應包含其他衡量時已考慮的風險,且折現率若並非跟著市場信用狀況作改變的話,很有可能產生會計不一致。針對以上委員會之決議,研究人員建議引用公平價值衡量指南中相關的折現率規範來交叉索引,如US GAAP中的Topic 820和FAS 157、IFRSs中的IAS39,並考量其他準則,如IAS19員工福利(Employee Benefits),中所決定之負債折現率,以達到準則規範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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