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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刊

無照駕駛不保條款修正芻議–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保險上易字 第7號民事判決

任意汽車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同,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所生之損害或賠償責 任在任意汽車保險屬於除外不保事項,無論無照駕駛之被保險人是不是有過失,也不 論被保險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是不是可歸責,都不影響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結果。惟 鑑於目前實務上之保單條款用語易生疑義,因此,本文建議根本地做法還是對條款之 擬定,做適當之修正,以杜絕爭議。本文將先論述應如何解釋系爭條款,再對法院之 判決作深入的評論,進而提出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無照駕駛、除外危險、除外條款、不保事項、隱藏性義務、對價平衡

第第 32 卷卷,第第 4 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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