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登錄業務員每年接受6小時外部排定法令遵循課程說明
- 係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法規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40347號函核復壽險公會修正後洽悉「登錄業務員每年接受6小時外部排定之法令遵循課程開辦計畫」;另於109年5月5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1332152號函核復壽險公會修正後洽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登錄業務員每年接受6小時外部排定法令遵循課程相關作業規範」。
- 法規依據
- 辦理課程目的:
- 金融爭議案件仍以保險類爭議為大宗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自101年正式運作,截至109年第1季底已受理40,175件申訴案件及17,151件評議案件,其中對保險業申訴34,278件,占率約為85%,對保險業申請評議14,545件,占率約為85%,金融爭議案件仍以保險類爭議為大宗。
根據金管會發布新聞,近年來保險業常見之非理賠申訴案件主要爭議之一為招攬糾紛。造成保險爭議常見之保險業缺失,產險公司未公平對待所有保戶為其中之一。壽險公司招攬核保過程未考量商品適合度及業務員挪用或侵佔保費為其中之二。 - 落實保險業公平待客原則減少保險爭議案件
加強保險從業人員法規遵循教育及建立公司遵法文化,促使保險從業人員人員以客為尊,瞭解保戶的需求,優先保障保戶之利益,才能有助於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建構完整健全的公司治理文化,增進保戶對於保險業之信賴,促進保險業永續發展。
- 金融爭議案件仍以保險類爭議為大宗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定位:
- 保發中心是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指定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受到高度監理
金管會108年1月28日金管保綜字第10804560460號函示:該會依財團法人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指定本中心自108年2月1日起,屬財團法人法第63條規定之財團法人,受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之高度監理。
- 保發中心是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保險人才教育訓練、資格考試及特別測驗之保險機構
依據主管機管核准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10條規定,保發中心是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保險人才教育訓練、資格考試之保險教育訓練機構。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保發中心是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舉辦該規定第4條之特別測驗之保險相關機構。
- 保發中心是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指定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受到高度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