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誠信經營規範
本中心108年5月24日董事會第305次會議通過
本中心113年2月23日董事會第367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中心114年3月27日董事會第38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建立本中心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發展,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受雇人及受任人,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本中心應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四、本中心應於規章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經營活動中確實執行。
五、本中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但為達本中心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六、本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受雇人及受任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本中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八、本中心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雇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九、本中心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內容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中心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五)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十、本中心應於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中心應定期檢討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以提升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十二、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